同工不同酬?
52名女工要求的被申请人有两个,一个为邯钢附企公司,一个为邯郸市钢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,并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;享受邯钢附企职工的同工同酬待遇,正常调工资、给奖金并给予取暖费、岗位津贴、工龄工资等福利待遇等仲裁请求。
女工代表叶秋莲告诉记者,女工们起初都属于邯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企业公司的小集体工,从上班之日起就被附企公司派遣到厂区去做清扫工直到现在。这么多年来附企公司为她们办理的工作证和门禁证等证件就有三个。2008年,附企公司给每个员工发放了一张劳动合同,当时合同中甲方并不是邯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企业公司,而是邯郸市钢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。女工们为此都不乐意签,但是却被告知不签合同就要离岗,无奈之下大家才签订了劳动合同。
可眼看着被附企公司派去的其他工种的职工这些年来又是发津贴,又是发取暖费,待遇一直在提高。而她们却从来没有享受过这些待遇,工资始终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当。女工们打听得知,待遇不同的症结出在“身份”,她们已经不是邯钢附企公司的职工,而是钢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人员,所以一切待遇问题与邯钢附企公司无关。
被申请人:按合同办事
对于女工们的请求,邯钢附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,与女工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是钢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,所以与邯钢附企公司没有关系。
市钢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表示,女工们的诉求并不合理,她们在2008年已经与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,合同就是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。并且,他们的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公司,没有所属关系,公司承揽了邯钢的保洁业务,女工们是他们派去的劳务人员,并且合同上已经有明文规定就是甲方严格执行按劳分配原则,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。
女工代理人:请别“金蝉脱壳”
对于被申请人的说法,为女工们做代理人的法律工作者黑保奎表示,首先女工们大多都是上世纪90年代就在邯钢工作了,而钢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在2005年才成立的,那么这些年女工们又是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,谁来为她们发工资呢?他认为,之前女工们是由邯钢附企公司负责管理的,这种劳动关系在2008年的转移用“金蝉脱壳”这个词来表示最为恰当。
黑保奎还表示,并且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合同要一式三份,用人单位存留一份,女工们人手一份,还有一份要交人社部门备案。但是女工只是在合同上签了字,被申请人并没有向女工发放合同,为此2008年女工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。女工们应该还属于邯钢附企职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。
当日的仲裁开庭并没有进行仲裁裁定,主持仲裁的首席仲裁员张庆忠表示将在近期下发仲裁裁决书,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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